《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下称《医师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已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实施了二十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作为与医务人员最密切相关的法律之一,新版《医师法》具有多处重要修订,医务工作人员须知!
一、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1.保障性立法倾向
《医师法》开篇第一句即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体现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保护。本法第五条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明确“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可以激励医师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2.强化执业安全保障
从保障医师的执业安全角度出发,《医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这一规定对防止暴力伤医,维护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减轻新闻媒体舆论压力
新闻媒体在医患关系营造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为了减轻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医师带来的舆论压力,《医师法》第五十三条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4.完善医师薪酬制度
《医师法》第五章“保障措施”中,还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职业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完善等方面对医师保障作出规定。如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等。例如,《医师法》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5.明确紧急救治免责
《医师法》减轻了医师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的后顾之忧。《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法条明确了医师并不应当因其职业特点而比常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1.诊疗活动规范
对于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在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时,均强调医师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确保诊疗的质量和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保持一致,新增了医师不得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将取得患者同意的标准更新为“明确同意”。
另外,《医师法》第三十一条除了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增加了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要求。此法条旨在对现实中存在的收受红包现现象、过度诊疗现象进行规制。
2.用药行为规范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为新增法条,明确了医师“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要求医师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该法条对有循证依据但是超出说明书范围的用药行为也进行了认可,赋予了医师更多的自主权,但是需要满足两大条件,一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二是医师需要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医师法》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3.报告义务增强
《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加强了医师的报告义务,从原本的两项报告义务增加到六项:“(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师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多点执业规定
对于近年来逐渐放开的医师多点执业问题,《医师法》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首先《医师法》沿用了近年有关多点执业的政策,即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但同时增加了两种情形,即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以及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法》同时对医师不按注册地执业的,也规定了违法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5.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医师法》首次提出“终身禁业”制度,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师,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此法条旨在对医疗队伍中的少数违法人员起到威慑作用。
三、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1.提高医师准入门槛,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医师法》更加注重医师高质量培训培养,尤其是对学历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条件由中专提高到大专。同时,《医师法》要求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紧缺人才培养。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配备。
2.中西医并重
考虑到中医的师承方式,《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该规定也与《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保持一致,明确了我国中医医师的重要地位。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中医师开西药处方、西医师开中成药处方问题,《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3.对基层医师队伍给予倾斜
《医师法》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医疗服务均等化。《医师法》制定了向基层倾斜的系列措施,如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服务的经历;医师到基层会诊、在医联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无须变更注册,提升工作方便性;鼓励基层中专学历医务人员通过学习获得更高学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等。
4.医师队伍紧跟时代变化
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人才的缺乏以及传染病报告体系的缺陷。为此,《医师法》积极总结吸收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规定国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为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奠定人才基础。《医师法》规定,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为应急状态下人财物的调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传染病的防控需要多点监测,作为新发、突发传染病最重要的触发点,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综上,新版《医师法》亮点颇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明确医师职责和权力。新版《医师法》的修订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每一位医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