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院首页
  • 医院主站
  • 第一临床学院学费催缴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研究生办公室 阅读次数:597 时间:2013-02-25
    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因此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在享受教育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的相应义务,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一个重要体现。为了能够及时地收缴学费,杜绝拖欠现象,保证我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所有考取我院的研究生在新生报到时必须缴清当年度的学费,否则不予报到登记,不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二、在读研究生必须于每年8月20日前将学费存入学校下发的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以待学校批扣。若银行卡遗失,请在开学后的第一个星期三下午将学费直接交到医学部财务科。

         三、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凭学费收据进行注册,未缴清学费者,将按照《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同学其考试成绩无法登记,不享受公费医疗等相关服务。

         四、无特殊原因未缴清学费的同学将停发普通奖学金及生活补贴,并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而实在无法缴纳学费的同学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六、毕业年级学生如欠学费将暂缓办理毕业、就业手续,暂扣毕业证及学位证。

         七、对于无视学校纪律,批评教育无效,拒不配合工作,无任何理由不缴纳学费,情节恶劣者劝其退学。

         八、超过学校规定缴清学费的最后期限(当年10月1日)者,须按学校规定的额度缴纳管理费和滞纳金。

    质量管理 学院医学教育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