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种类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含当年新申报获批项目和备案获批项目。
(二)湖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三)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本院各科室/处室经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批备案后,面向全院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省部属医院的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相当于市级项目。
(四)科室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本院各科室/处室经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批备案后,面向科内举办的临床病例讨论会、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学术活动。
二、项目申报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 cmegsb.cma.org.cn。申报开始及截止日期按照每年国家下发的申报通知执行。
2. 申报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科和精神卫生学科)、临床外科学(含麻醉及皮肤、性病学科)、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喉科学、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全科医学与康复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学科。
3. 网上申报的同时,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新项目需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申报备案项目需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报送的打印申报材料内容应与该项目网上申报的内容一致,打印材料按规定要求加盖公章后逐级报送。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1.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申报网址为http://www.hbma.org.cn/ma/login.asp。申报开始及截止日期按照每年湖北省下发的申报通知执行。
2. 项目申报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申报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科和精神卫生学科)、临床外科学(含麻醉及皮肤、性病学科)、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喉科学、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中医药学。
3. 网上申报的同时,需报送纸质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交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申报新项目需报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申报备案项目需报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报送的打印申报材料内容应与该项目网上申报的内容一致,打印材料按规定要求加盖公章后逐级报送。
(三)院级和科室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各科室/处室举办的各类面向全院或科内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前在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申报,提供活动的基本信息,经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举办。
三、组织实施
1. 项目主办学科应按批复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
2. 项目主办学科应当做好项目的组织、培训管理,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3.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按照中华医学会及湖北省医学会举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要求:会前2周在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提交会议通知(需加盖公章)、会议日程(需加盖公章)、授课教师信息表等电子版会前材料;经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并向湖北省医学会申请学分;审核通过后在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设置考勤二维码;会后2周内完成办班信息、学员通讯录、学员考勤授分、主讲人授分、办班评价、会议资料(如授课PPT)、会场全景照片(或不同角度全场照)、项目总结、项目教材使用情况、考试考题。
4. 院级和科室级继续教育项目,按照院内项目管理要求,提前在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申请,经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设置考勤二维码;会后提交办班反馈。
四、监督管理
1. 承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承诺书》,严格按照会前和会后实施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科室/处室应将会议期间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及时归档。
2. 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对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可减少授予学分或者不授予学分,并且不得申报第二年的新项目及备案项目。
五、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需经费由承办科室/处室自筹或者科室经费解决。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做好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二)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本规定由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