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 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国家或省级卫生部门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获得科技奖励、获批专利、参加本院或学科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 省级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级别 |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 第二作者 |
国外刊物 | 10分 | 9分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6分 | 5分 |
省级期刊 | 5分 | 4分 |
地(市)级刊物 | 4分 | 3分 |
内部刊物 | 2分 | 1分 |
2.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根据科研立项的批文,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国家级课题、国际合作项目 | 10 | 9 | 8 | 7 | 6 | 5 | 4 | 学分 |
省、部级课题、卫生行业课题 | 8 | 7 | 6 | 5 | 4 | 3 | 2 | 学分 |
市、厅、校级课题 | 6 | 5 | 4 | 3 | 2 | 1 | 1 | 学分 |
3.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4. 获得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发明专利授予有效名次前2名者6学分、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有效名次前2名者4学分、3学分;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有效名次前2名者2学分、1学分。
5. 获各类成果奖及成果鉴定,按照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1)获得国家级成果奖
一等奖:有效排名前15名者,按20、19……6学分依次授分;
二等奖:有效排名前10名者,按15、14……6学分依次授分;
三等奖:有效排名前7名者,按10、9……4学分依次授分。
(2)获得省、部、市、各级各类学会成果奖
一等奖:有效排名前10名者,按10、9……1学分依次授分;
二等奖:有效排名前8名者,按8、7……1学分依次授分;
三等奖:有效排名前6名者,按6、5……1学分依次授分。
(3)成果鉴定
国际领先水平:有效排名前8名者,按8、7……1学分依次授分;
国际先进水平:有效排名前6名者,按6、5……1学分依次授分;
国内领先水平:有效排名前4名者,按4、3……1学分依次授分;
国内先进水平:有效排名前2名者,按2、1学分依次授分。
6. 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分。
7. 经单位批准,凡到上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8. 由单位或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和培训,其中院级项目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和参与人0.5学分;科室级项目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和参与人0.5学分。参与人全年获得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 临床病例讨论会、案列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和参与人0.5学分。参与人全年获得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 经单位批准,休产假者可申请减免当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三、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
(一)总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所获Ⅰ、Ⅱ类学分按专业分类要求进行,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具体要求
1. 医、药、技等专业技术人员
(1)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I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中的单位或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培训不超过10学分。
(2)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I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中的单位或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培训不超过10学分。
(3)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I类学分最低10学分。
2.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护士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 单位或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培训不超过15学分。
(2)护师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I类学分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单位或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培训不超过1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规定由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